第一百二十九章 真正开战-《洪荒:我苟在万寿山中,稳健不出》


    第(3/3)页

    他们硬要走,众人也拦不住,因此也只能任他们走了。

    镇元子、后土、冥河,都来到了山元身边。

    “没事吧?”镇元子关心的问道。

    山元摇了摇头,道:“只是罗睺被鸿钧拿了去,恐怕鸿钧的实力会更可怕了。”

    “嗯。”

    众人点头,脸色也凝重了起来。

    “很难办啊!他的实力,真的那么强大?罗睺的实力,就算是重伤了,那也是绝对不差的,而且他那么狡猾,施展了天魔解体大法,都被轻易破解,擒拿镇压。这手段,的确是可怕。”

    镇元子道。

    “照他的手段来看,他领悟的似乎也是时间之道,用的是时间法则的神通,时间倒流之下,天魔解体大法便失效了。”后土道。

    “时间法则,烛龙的也是时间法则,他们之间,难道说还有什么关系?”冥河惊讶道。

    三人闻言,看了一眼冥河,没有说话。这么明显的事情,还用得着说吗?

    冥河不由有些尴尬。

    山元摇了摇头道:“烛龙我以前就见过,以他的资质,原本是绝对不可能证道的,更不用说,领悟法则,法则证道了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。”

    “原因只有一个,那就是鸿钧帮助他证道的,鸿钧给了他一道完整的时间法则,让他炼化证道,从而成为自己的一个棋子,又或者说,是一个傀儡!”

    众人闻言,不由倒吸了口凉气。

    而同时,冥河却不禁目光闪动了一下,有些欲言又止。

    “你想问我,为什么我还掌握了杀之法则?”山元笑道。

    冥河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镇元子和后土也看着他。

    “那是之前的事了,我机缘之下,得到一道杀之法则,完整的。”

    山元摇了摇头,道:“不过那时候,冥河道友,你还是圣人。”

    山元的意思很清楚了。

    那时候的你,还是圣人,那么,自然的,那道杀之法则就不能资敌了。

    所以山元就自己炼化了。

    “我……”冥河听了,顿时难受无比了。

    这能不难受?就因为自己当时是圣人,结果就错失了一道杀之法则。

    这真的是亏大了。

    “下次再遇到,我肯定给你留着。”看着冥河这样子,山元不禁有些心虚。

    那时候,冥河虽然还是圣人,但也是初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。

    另一本体,可也是混元大罗金仙啊。

    可自己当时权衡之下,还是选择了自己炼化杀之法则。

    冥河还能说什么?只能沉默地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但山元的这番话,却是让后土和镇元子吃惊了。

    这法则完整的还能遇到一道又一道的,之前的轮回法则,现在的杀之法则。

    山元这是去哪遇到的?

    这天底下,还能有这样的机缘?

    那怎么不告诉他们,让他们也去碰碰这样的运气?

    还有,山元能捡到轮回法则、杀之法则,怎么他自己的五行法则就捡不到?

    导致现在五行法则还是不全的。

    三人又是惊叹震撼,又是疑惑不已。

    山元太神秘了。

    神秘程度在众人的眼中,可以说,已经丝毫不在鸿钧之下了。

    毕竟鸿钧能把一道完整的时间法则交给烛龙炼化,让烛龙法则证道。

    而山元也能,而且还是接连两道完整法则。一道给了镇元子,一道则是自己炼化。

    这简直比鸿钧都要大方啊!

    而且,虽然说山元是神秘了点,但正因为山元的这份神秘,让三人却是感觉轻松了不少。

    敌方有鸿钧,我方有山元啊!

    这场仗,未必就不能打赢了。

    “诸位,一起去我的五行天吧!”山元说道。

    “好。”

    三人虽不知道山元的用意,但还是点了点头,答应下来。

    回到五行天。

    山元将身一晃,顿时一人分作三人,道:“老师,还有冥河道友、后土道友。”

    “我请你们来这里,却是有事要和你们商量一下。”

    “嗯。”

    三人点了点头,镇元子道:“什么事?”

    “我们和鸿钧之间的争斗,现在已经是越来越图穷匕见了。”

    山元说道:“尤其是这一次,鸿钧更是算计了我们。”

    “他故意蛊惑罗睺,让罗睺以天魔降劫的方式,试图夺舍老师。”

    “但鸿钧是知道,罗睺这样做,多半是会失败的。”

    “也就是说,鸿钧真正算计的,就是罗睺,一开始就想着要对付罗睺。”

    “他和罗睺,一个是道祖,一个是魔祖。”

    山元不断分析道:“如今罗睺被他抓去,可想而知,罗睺身上的魔道,必然会被他得到。”

    “而到时候,道魔结合,鸿钧的实力就会大大进步。”

    “到时候不管是继续吞噬天道,还是对我们真正出手,我们恐怕也是不得不应对了。”

    “真正开战?”镇元子、后土和冥河闻言,都不由惊讶道,脸上神色,也是彻底凝重了起来。

    (本章完)


    第(3/3)页